日前(2016年4月6日),益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沅江市人大常委会服务于地方立法工作的“三有”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直接服务于立法工作。为有效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服务配合上级人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沅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年初部署工作时达成共识,决定采取“三有”措施予以保障。
一是有专人负责。将立法联络工作交由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为立法工作联络员,并同时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大常委会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加强对立法联络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二是有工作要求。明确了立法工作联络员的三大主要职责,即向上级人大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收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施行中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建议,做好上级人大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的服务工作。要求立法工作联络员不断加强学习,更好地熟悉和掌握相关理论及业务知识,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提高综合素质,争做“热心人”和“有心人”,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有经费投入。为立法联络工作安排了办公场所、添置了必要设备,并足额保证立法调查研究、对接联系、工作接待、学习培训、条件改善等经费列支。
目前,沅江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联络工作正有序推进,立法工作联络员已主动联系对接上级人大相关机构多次,自觉接受其指导,上级人大交办的推荐立法联系工作点等工作也迅速得到了落实。可以预料,“三有”措施必将在促进地方立法更接地气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邓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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