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行使职权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获批准不得缺席。年内无故缺席一次者教育批评,二次者诫勉谈话;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属不能正常履行职务,应当自行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主题突出,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视察、督查、执法检查、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会议的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定期进行讲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说明原因。情节严重的,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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