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督办办法
(2011年2月28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监督质量,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办意见(以下简称交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形成的重要意见。交办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汇报、视察调查、讨论发言后,向“一府两院”交办的综合意见。审议意见、交办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督办工作,对于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交办意见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报告的形式包括会议听取和书面文件送达等形式。报告的文件或材料要突出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或暂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四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报告办理情况前,将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再按确定的时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弃权”四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过应投票人数半数的,有关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情况;如重新办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仍达不到上述要求,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如主要责任人员拒不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不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责任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有关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免职。
主任会议交办意见的办理情况,如主任会议不满意的,须在主任会议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并报告。如对重新办理情况仍不满意的,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并按常委会审议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本办法(修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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