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3年4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5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事项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本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相关被审计单位,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时检查、掌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四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应征得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应就是否通过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
(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查出问题比较严重的,可以要求存在该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三)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查处情况。
(四)市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由市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查处情况。
第六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原因和责任;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七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未获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再次作出整改报告;如果再次整改报告仍未获通过的,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监督审计整改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或调查;
(二)市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听取有关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工作委员会可按工作联系范围参加。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