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 沅江市公安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咨询电话: 0737-2733933
沅江市公安局
服务时间: 上午8时——12时,下午2:30时——5:30时
  • 登记
  • 迁入
  • 迁出
  • 分立户
  • 变更
  • 注销
  • 恢复
  • 出生登记
  • 收养婴儿登记
  • 户口补登(一
  • 户口补登(二)
  • 户口补登(三)
  • 户口补登(四)
办理条件
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所需申办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生育证; 4、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 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婴儿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落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派出所受理,沅江市公安局审批。(注:父母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须核实该婴儿在外地是否落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机构
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所需申办材料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凭证材料。
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机构
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办理流程
由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沅江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办理流程
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其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所需申办材料
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办理流程
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 夫妻投靠落户
  •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离婚回原籍落户
  • 收养落户
  •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 家属随军落户
  • 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 务工人员落户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 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 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所需申办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迁入我市居民户口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在区县市落户的,提交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提交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回原籍的还须提供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非农业户口的。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回原籍的还须提供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 户口迁出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 集体户立户
  • 家庭户分户
  • 家庭户立户
办理条件
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我市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所需申办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书面申请;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 四、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 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五、单位负责人及户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一、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办理分户手续: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 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 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 二、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所需申办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 2.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 3.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交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办理流程
由申请分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一、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
所需申办材料
一、 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恢复等落户业务时同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准材料,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恢复等相应规定);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
办理流程
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立户地派出所
  •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 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 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 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 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所需申办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2、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3、年满16周岁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所需申办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局,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民族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分证明》
办理流程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局,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性别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变更性别的,由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局,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 其他原因户口注销
办理条件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办理流程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户口恢复
办理条件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所需申办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办理机构
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