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扶贫办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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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13100/2017-05490发布日期:2017-09-29公开范围: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机构:市扶贫办所属主题: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沅江市扶贫办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沅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特编制《沅江市精准扶贫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沅江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沅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由沅江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一、信息分类
本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国家及省、市地方性扶贫法规、规章等。
3、扶贫概况
主要包括:全市精准扶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典型亮点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各项工作,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精准扶贫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贫困状况检测和统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拟订全市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检查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财政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库建设,组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筛选和申报审批;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评估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参与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核、推荐申报工作。
(四)负责制定扶贫开发技术推广和培训计划;协调、组织、指导扶贫开发技术推广和培训;组织实施“雨露计划”项目。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和管理有关扶贫捐款资金和物资,联络上级单位对我市定点扶贫工作;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驻村帮扶计划。
(六)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负责全市扶贫开发有关的信息和宣传工作。
(七)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6、其他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yuanjiang.gov.cn/sitepublish/site124/)。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沅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办公地址:沅江市市治大院二号会议厅二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5月1日—9月30日),14:30—17:3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37—2721722、电子邮箱:359551301@qq.com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是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沅江市扶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是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本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其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其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 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其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其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其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 0737—27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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