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财政局关于《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局草拟了《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5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对提出的意见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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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沅江市财政局
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除自身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审外,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也可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论均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建立沅江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立评审人才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审业务,可根据专业特点组织聘请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评审。
第四条 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具体包括:
(一)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工作,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二)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论证、招标投标、合同审查等有关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监督管理和对特定项目进行财务分析、绩效评价;
(四)负责对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管理和专家评审的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均属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以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资源清偿的融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投标情况及相关合同等审核;
(四)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九)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实施:
(一)项目评审的依据。
1.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3.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4.经批复的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5.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文件;
6.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二)资料受理。
建设项目评审资料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送达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合格的予以签字受理。
项目预(概)算评审所需的资料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资金安排文件等)、设计图纸、项目预(概)算书及与预(概)算相关的其他资料等。零星或应急项目未取得立项批复文件的,应当提供经分管市领导批准的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或资金安排文件。项目预(概)算书的编制工作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需要招标的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结算评审所需的资料有:项目竣工结算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审记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概)算(或合理定价)、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现场确认的计量和变更签证资料、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等。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三)项目评审的程序。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
1、工程概算在8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预算评审程序: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对审——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结算评审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含现场踏勘)——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严格按评审程序出具评审结论,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联审备案方式,由建设单位组织预算编制和初审,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备案,如项目发生工程变更,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备案,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结算联审结论支付工程款;如项目未发生工程变更,完成竣工验收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后,建设单位可直接依据合同支付工程款,无需办理工程结算联审。
2、工程概算在8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预算评审程序:建设单位提供图纸、批文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备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对审——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结算评审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备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初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对审(含现场踏勘)——出具初步评审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实行“双审制”,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备选库中选取一家中介机构编审预(结)算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再从咨询库中选取另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以确保评审质量。
建设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委托中介机构产生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通过项目其他费用列支。
(四)评审资料归档。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建设单位对项目评审资料原件进行归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评审资料复印件进行归档。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内部复核机制;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四)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盖章签字认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五)建设单位已委托项目法人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二条 变更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设计、停建、缓建、合并、迁移、突发意外等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方案,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按以下会商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内(增加或减少,下同)或占工程总价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财政、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工程变更累计金额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占工程总价5%以上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工程变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占工程总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发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超出原批复金额10%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批复。未经审批的变更项目,不得签订补充协议,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范围。如涉及重大安全或财产损失并情况紧急的,分管副市长可以现场处置,并在紧急状态消除后20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因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而造成的人工工资、材料、机械、规费等费用调增(减)引起工程总价增(减),经财政评审后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不纳入工程变更会商审批范围。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财政投资评审预(概)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上限控价,未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和开工建设;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和未取得验收合格认定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受理结算评审。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准,已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以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二)严格工程款项支付程序。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必须凭合同、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审计结论)和经批准的变更审批手续等方可拨付。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和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三)加强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实施审计,对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不少于60%的比例进行重点审计,对50万元至2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5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抽查审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每月底将已评审的结算目录抄送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依照目录按以上比例抽取项目纳入审计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报送至市审计局。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在审计结论未送达前,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结算评审结论拨付资金,拨付工程款累计不得超过评审结论的80%,待市审计局审计报告送达后,按照审计报告认定金额拨付剩余资金及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四)加强社会监督。100万元以上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评审结论应在沅江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评审结论有反映的项目,市财评中心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因评审质量控制不严导致评审结果失实的,按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对出现严重差错、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五)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已涉嫌犯罪且其行为已超出财政行政处罚权限的,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