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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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13101/2016-003002发布日期:2016-10-26公开范围: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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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政办发〔2016〕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安全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减轻非法集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省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反应迅速、上下联动、处置果断,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协同配合,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维稳办、省信访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非法集资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以上应急响应,制定总体决策和应急行动方案;统一调度全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应急资源,协调司法机关给予配合;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信息。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分析非法集资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非法集资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非法集资事件应急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 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析非法集资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负责与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应急指挥机构沟通联络,必要时商请上级部门支援;组织开展非法集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查评估。

  省公安厅 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参与非法集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处犯罪行为;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防范和及时应对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省财政厅 对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确需动用财政资金作临时应急救助的,研究制定应急救助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维稳办 参与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跨地区非法集资事件中涉稳突出问题的协调、处置。

  省政府新闻办 指导、协调非法集资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信访局 参与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劝导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 与有关单位研究处置非法集资事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依法监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和个人的金融资产,配合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等工作。

  湖南银监局 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重大以上应急响应建议。

  湖南证监局 指导相关证券、期货业等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重大以上应急响应建议。

  湖南保监局 指导相关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开展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重大以上应急响应建议。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系统重大、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支持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力量和装备,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群体的管控,定期对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信息报送和反馈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演练,做好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各项准备。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非法集资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事件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非法集资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金融办。

  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及时通报非法集资事件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非法集资事件按照参与人数、涉及金额、影响范围等,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非法集资事件(Ⅳ级):非法集资事件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下;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

  4.1.2 较大非法集资事件(Ⅲ级):非法集资事件涉及多个市州;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可能影响市州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4.1.3 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Ⅱ级):非法集资事件参与人数在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可能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4.1.4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Ⅰ级):非法集资事件涉及多个省(区、市);参与人数在50万人以上;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可能严重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一般、较大非法集资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全国性非法集资事件波及我省的,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先期处置

  非法集资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3.2 应急处置

  一般、较大非法集资事件应急处置分别由事发地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负责。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紧密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4.4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各级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政府新闻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相关资金清退、损失补偿等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5.2 总结评估

  非法集资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提出工作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信息网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6.2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保措施,维护工作场所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3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充实力量,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交通工具,定期组织开展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及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政府金融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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