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体:【
索 引 号:413101/2016-003003发布日期:2016-10-26公开范围: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所属主题:

 

  湘政发〔2016〕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加工贸易占全省进出口总值比重达到40%以上,加工贸易总额居中部地区前列。企业配套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比重显著增加。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示范引领作用、集聚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凸显。

  二、发展重点

  (一)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推动我省服装、制鞋、打火机等传统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输出及承接、国际技术创新引进与合作研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申报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二)创新企业发展模式。促进企业与新型贸易业态融合,鼓励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推介活动,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境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省内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鼓励其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促进内销便利化。

  (三)推动传统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促进我省有色金属、轻工、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由低端向高端发展。加快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船舶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由加工组装、低端零部件制造向高端、关键或核心元器件制造环节升级,鼓励加工贸易特色产业向研发、设计等产业链上游部分拓展,向物流、品牌、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下游部分延伸。对银精矿生产加工等重点加工贸易企业以及符合支持条件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四)培育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按照发展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条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思路,着力培育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线路板、皮草、发制品、食品加工等为主导的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加大对加工贸易平台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平台企业给予连续2年政策扶持。通过贷款贴息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等方式,对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快速成长企业给予支持。

  (五)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导我省加工贸易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合作,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产能合作,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加工贸易行业龙头企业在东盟、非洲等重点市场设立营销服务网点、拓宽营销渠道。支持加工贸易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和出口,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走出去"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相应支持。

  (六)推动加工贸易多元化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三、发展途径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现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优化资金安排和使用,对各市县省级以上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性大型骨干加工贸易企业,根据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新增就业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技改研发资金支持,对大型加工贸易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定向支持。对我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引进的加工贸易重大项目,在物流运输、搬迁等方面,给予不超过已发生物流运输、搬迁费用50%比例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财政、商务、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动机制,合理运用政府信用和政策工具,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行无抵押担保+银行优惠贷款,低成本、高效率地引导银行流动性资金持续注入加工贸易经济实体。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融资金额不低于已申报退税款的70%,优惠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0%,合作担保机构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

  (九)加强用地保障。加大加工贸易企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价款,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培养合格员工,在符合相关条件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根据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省商务厅在符合相关条件下给予加工贸易企业新录用员工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十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省内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海关全面推广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和网上平台办理。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根据我省加工贸易发展实际情况,争取国家调整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推动我省有色金属行业发展。

  (十二)推行贸易便利化新举措。创新海关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逐步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总量控制、账册管理、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合并账册设立(变更)、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结案等作业流程的初审与复核环节。

  (十三)优化法治环境。建立商务、环保、海关、检验检疫、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保税中后期核查机制。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十四)完善调度考核机制。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及时通报和调度加工贸易进展,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促进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