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垸外有螺地带实施禁牧的通告
索 引 号: | 413100/2017-05643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公开范围: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所属主题: |
YJDR-2017-00022
为加强有螺地带牛羊等家畜的放养管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垸外有螺地带禁止牛羊等家畜放养,实行禁牧管理。
二、在全市一线防洪大堤沿线有螺易感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已设置的血防防护和警示标志。
三、对进入垸外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等家畜,相关单位将依法予以暂扣与处置。
四、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卫计、畜牧水产、环保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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