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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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13100/2018-00030发布日期:2017-12-05公开范围: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机构:法制办所属主题:

YJDR—2017—000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7124

 

沅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精神,规范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沅江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联系教育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教育局。从市教育局抽调2人、市交通运输局抽调2人、市交警大队抽调2人,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事业规划、部门协调、工作考核、奖补核算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镇、场、街道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各镇、场、街道,由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中心学校校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基本原则。

第五条 鼓励中心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乘坐公交车或步行上下学。

第六条 农村小学学生距离学校2.5公里以内、初中学生距离学校3.5公里以内鼓励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步行上下学应当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第七条 农村小学生距离学校2.5公里以外、初中生距离学校3.5公里以外且道路符合校车安全通车条件,可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第八条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可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第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校车管理逐步实现运营专业化和集约化。专业校车服务公司,实行政府奖励和补贴,逐步实现专用校车全覆盖。签订了校车服务合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再增加非专用校车运力,现有客运校车,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不得接送幼儿园学生,2020331日前全部退出校车服务。

第十条 一个镇、场、街道原则上选定一家专业校车服务公司运营。选定的校车服务公司必须资质齐全、管理规范、信誉度高。有对校车运营进行监管的电子监控平台;有能满足运力要求的国家标准校车;有足够符合校车准驾资质的校车驾驶员;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与镇人民政府、芦苇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经合法程序拟与镇、场、街道签订校车服务合同的校车服务公司,先经基层校车办审核,再报市校车办批准。合同参照市校车办印发的合同范本拟定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可续签。合同需报市校车办备案。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合理添置校车。根据市场需求确需购买校车应先经当地校车办同意,再报市校车办审批,不得先购后报。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严格车辆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使用违规、报废车辆接送学生;按规定购买保险,座位险保额不低于80万,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配备有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强化运营管理。校车运营配派随车安全员,负责车辆行驶中车内纪律的维持、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及时纠正、举报校车驾驶人交通违规行为。运营做到定路线、定车辆、定人员、定时间、定座位。不跨地域接送学生,确需跨地域接送的,需双方校车办同意,报市校车办批准。不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遵守收费规定。收费标准参照周边县市价格,以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家长协商为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管。每学期开学初,校车服务公司可在校园周边开设窗口,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向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收取乘车费。

十六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切实加强对司乘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处置常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七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完善管理制度。要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随车照管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责任并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作好承运规划。要科学合理安排运营路线,做好运力调度工作。

第十九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建好校车档案。校车档案应包括车牌号、车型、车主、保险、司机、学生、家长、学校、线路等信息。

第二十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落实安全责任。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责任状,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和校车车主及司乘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公司应当搞好信息报送。每月向两级校车办报送一次校车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 签订了服务合同的农村专用校车:给予营运成本补贴,具体标准由沅江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研究确定,由市、镇(场、街道)两级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到专业校车公司到专用校车;座位补贴每座每年260元;购车补贴按裸车价格的10%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5年内补贴到位

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服务合同的中心城区专用校车:适当予以补贴,由市、街道办事处两级考评后发放到专业校车公司到专用校车。

签订了服务合同过渡期同意使用的农村非专用校车:设座位补贴每座每年400元,由市镇两级考评后补贴到承运公司。

幼儿园自用校车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二十三条 镇、场、街道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分别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校车承运公司,合理规划校车发展事业;负责组织协调安管、综治、交管、学校、派出所等部门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营运和校车违法行为,牵头整治辖区内校车运行环境;协助处理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协同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公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和交通安全标志建设等工作,保障通校车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工作职责:负责及时掌握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数量、做好运力测算;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校门口学生上下学安全秩序维护、停车位管理、与司机承运对接等工作;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乘车安全细则》等制度,完善相关工作记录,并抓好落实;负责对学生与学生家长进行乘车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上学下车后、放学上车前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警大队工作职责:负责为校车办理审批手续、发放校车标牌;建立校车和驾驶人员管理档案;对校车驾驶人员、乘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完善道路交通警示牌、设置减速带;整治超员、超速、无证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定期做好校车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督促校车服务公司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把好承运公司的资质关、校车行驶线路关、校车承运行为关;指导做好站点设立、道路安保设施和招呼站建设等工作;打击非法运营车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负责落实校车奖补经费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按学期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监管校车服务公司执行协议价格;查处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委宣传部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乘坐合法校车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督执纪工作,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对校车服务公司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保险机构工作职责: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校车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8日前,向市校车办报送一次校车管理监督执法情况信息。

第三十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制。对在校车安全管理上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学生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我市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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