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道采砂船舶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 413100/2018-00044 | 发布日期: | 2018-04-23 | 公开范围: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所属主题: |
YJDR-2018-0000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的决定》(湖南省总河长令第2号)和益阳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僵尸船”和“三无船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全面取缔非法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道采砂船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沅江市水域从事非法采砂作业,违者将依法查扣、拆解销毁采砂船(含挖砂机具)。
二、自即日起,我市水域内采砂工程船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含挖砂机具)的船舶所有人必须于2018年4月15日前到市水务局登记认领。所有采砂船舶(含挖砂机具)必须于2018年4月15日前自行驶离本市水域或自行迁入白沙长河界河水域(N28°50′54″,E112°20′4″),草尾河闾漉湖水域(N28°59′15″,E112°51′20″)停泊区集中停泊并自行安排专人看管,也可以自行拆解。
三、2018年4月15日后,市水务局将牵头组织公安、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被认领或未迁移到指定停泊区的所有采砂船舶(含挖砂机具)依法进行强制移泊迁入或拆解,并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移泊、拆解费用。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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