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 | 413100/2018-00044 | 发布日期: | 2018-04-25 | 公开范围: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所属主题: |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两湖新区规划区、镇(场、街道)城镇区规划区、益沅一级公路两侧200米、农村干线公路两侧100米以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区域之外的农村地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向市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前项规定处罚;
(二)利用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前一项规定处罚外,对驾驶员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没收其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除按前一、二项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总责,城管、安监、民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各镇场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禁放工作纳入全市文明评比的内容。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监管,市城管执法局要抓好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局要加强值班备勤。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燃放行为,
举报电话:110、0737-2721009,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和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