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 办理再生育证
一
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沅江市;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沅江市,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沅江市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沅江市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
所需申办材料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
(四)生育服务登记表。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流入沅江市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外省籍夫妻,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
办理流程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四
收费标准
无
五
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
办理条件
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
所需申办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三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
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